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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丁大山的女儿丁婉秋与被害人周龙系夫妻关系,因周龙染上赌瘾,丁婉秋迫于无奈要求离婚,并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
案发当晚九时许,被害人周龙来到丁家,其行为在时间、方式上显然不属于探视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绝其进院后,其攀爬上墙跳入院内,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此后,周龙先用墙上的石头掷砸被告人,随后跳入院中与被告人丁大山进行撕扯,其行为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权利。由此可见,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被害人周龙的行为从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周龙在晚上九时许实施侵害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此前周龙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闹事,丁大山报警求助,一直没有与周龙斗殴的故意。案发之时,丁大山提前准备尖刀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被害人周龙上门闹事的目的是不愿离婚,希望能与丁大山的女儿继续共同生活,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有很大区别。
被害人周龙骑墙头实施了投掷石块的行为,此后又跳入院内与被告人撕扯,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丁大山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
丁大山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周龙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周龙伤重死亡。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伤周龙致使其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大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审判长道。
方轶心里凉了半截,合议庭并未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这次进去恐怕就再也出不来了,不!还有机会,上诉,上诉是最后的机会。
旁听席上的丁婉秋听到判决结果后,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绞,泪水一下涌了出来。
她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的法院,满脑子都是“十五年”。
方轶对一审的判决很有异议。
虽然他是律师,但是他对于一些刑法的规定却不敢苟同,就拿此案来说,过份的追求所为的行为正当性,势必会忽略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非法侵入住宅难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无力的口头抗议,就不能奋起反击吗?
老话说得好: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一旦奋起反击,真打红了眼谁能控制得住,超过了所为的“度”构成防卫过当(或者直接被认定故意伤害),又要被处罚。方轶不信谁能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不过“度”。
方轶从心底里不服一审的判决,难道真的等到周龙把尖刀抢到手,伤害一家老小后,再谈正当防卫吗?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但制止不法事态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才应该是第一位的。
律所的会议室内,方轶看着对面萎靡不振的丁婉秋,不知该如何劝慰她。
“方律师,您刚才说上诉,上诉能赢吗?”丁婉秋期盼的看向方轶。
“上诉是唯一的出路,我无法向您保证什么,但是我会尽全力。我不信高院的法官也会这么判。”方轶心中不服气,这个案子明明可以按照防卫过当处理,为什么不认。他心里也憋着一股劲,想要上诉翻案。
“嗯,那就试试吧。那律师费?”丁婉秋有气无力道。
说实话,丁婉秋心里对方轶的信任已经打了折扣,之前她觉得方轶出马,自己父亲就算是被判刑,刑期也不会太长,可现在一审判了十五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自己老父亲已经六十八了,再蹲上十五年……,她不敢再多想,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接受了方轶的建议。
“二审律师费一万元。开庭前缴纳就行。”方轶道。
他想检验下自己的判断是否正确,他需要二审的判决来佐证自己的判断,支撑自己的信心。所以此时即便丁婉秋跟他讨价还价,要求降低律师费,方轶也会同意。他的心里压力也很大,这种心里压力来自于职业的责任感。
谢友和曾说过,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是不会成为好律师的,但不一定不赚钱。
“好。”丁婉秋没有多说什么,签完委托手续后,离开了律所。
就在方轶拿到法院判决书的第三日,方轶拿着上诉状会见了丁大山,丁大山表现的比较镇定,法院已经判了,他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上诉是他的唯一希望,所以他很痛快就同意了方轶的方案。
从看守所出来后,方轶去了中院,提交了上诉状,接下来就等高院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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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