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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山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庭了。
中院第十一审判庭内,审判长已经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正在宣读起诉书。
丁大山坐在被告人席上,表情有些呆板,不知道在想什么。旁听席上寥寥数人,丁婉秋坐在其中。
“被告人丁大山,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周龙系被告人丁大山女婿,被告人丁大山因女儿女婿离婚一事与被害人周龙产生纠纷,被害人周龙翻墙进入丁大山家,随后其徒手与被告人丁大山在院内撕扯,被丁大山一刀刺中其胸部,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龙系因主动脉、右心房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丁大山在案发后报警,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抓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丁大山的供述与辩解;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尸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大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用尖刀刺伤被害人周龙,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对面的男检察员道。
这起诉书写的,一点防卫过当的事没提,方轶算是明白了,这是想让丁大山坐穿牢底的节奏啊。
“被告人丁大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丁大山问道。
“没有异议!”丁大山抬头看了一眼审判长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丁大山,被害人周龙,也就是伱的女婿,晚上到你家做什么?”男检察员问道。
“他要找我女儿丁婉秋,我告诉他当晚我女儿值夜班,不在家。”丁大山道。
“然后呢?”男检察员问道。
“他不信,踹我家大门,我不开门,他就翻墙进我家院子。我怕他伤害家人,抢孩子,就去屋里拿了尖刀。
后来他跳进院子,抓住我脖领子,我们两个就打起来了。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一刀就扎在了他的前胸上。后来他倒地不起,我打电话报警……”丁大山低着头将经过讲述了一遍。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大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抬头道。
好吗!公诉人对前面的事一概不问,单单揪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段不放,这意图也太明显了吧。明显对被告人丁大山不利!
“被告人丁大山,案发之前被害人周龙是否到过你家?”方轶问道。
“到过,案发前他一共来了四次,每次来都会大闹一场,有一次闹得厉害把我家的门窗玻璃砸了好几块,差点伤到人,后来他再来我不敢再让他进门,并报了警。”丁大山道。
“案发当晚,被害人周龙再次来到你家,你为什会去拿尖刀?”方轶问道。
“当时已经晚上九点多了,他闹得厉害,踹的我家大门咚咚响,见我不开门,他就爬墙,坐在墙头上用墙上的石头砸我。
当时家里只有我和我老伴,还有两个孩子,我怕周龙伤害我家里人,就跑回屋拿了尖刀。”丁大山道。
“被害人踹门和爬墙的时候,你是否警告过他?”方轶接着问道。
“警告过,但是他不听,还骂我是老不死的。”丁大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看向法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审判长道。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方轶没有什么异议,丁大山也没有异议。拿刀伤人致人死亡这是事实,没有什么好辩护的。方轶将辩护的重点放在了防卫过当上,只有防卫过当这个理由才能让丁大山少受几年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根据丁大山与周龙的关系及具体案情,周龙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丁大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
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丁大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男检察员道。
看得出来,他已经预料到了方轶会提出防卫过当的理由,请求法院减轻对丁大山的处罚,所以他提前否定防卫过当的理由,封堵方轶的辩护意见。
听到检察员说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丁大山的双眼有些发直,心道:当初好像不是这么说的,咋临时变卦了呢?太不厚道了。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周龙是我扎伤的,他的死与我有关系,但我是为了保护家人……”丁大山说到后面有些语无伦次,被审判长制止了。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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