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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琴钢公司的行政复议要求进行了回复。
回复中声称,当日物价和工商部门对琴钢公司甬城销售公司所采取的行动,经人民政府核适,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全面,未发现不当之处,请琴钢公司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自身经营行为加以规范,避免更进一步的损失。
“看来,甬城市政府对咱们不给面子有些恼火啊。”
袁旭的办公室里,集团法务中心总经理王鹏、琴钢公司总经理李建国和琴钢公司法务部总监赵安民赫然在座。
王鹏原本是天工科技法务部门负责人,在去年集团法务中心原总经理退休之后,升任此职位。
“那肯定是谁家的孩子谁自家疼么,咱们这么针对人家高塑,甬城那边回护,也说得过去。”
李建国笑着说道。
虽然明面上看,每吨额外降50的政策是在琴岛和甬城两地同时实施,但是琴岛作为袁氏集团的大本营,琴钢公司的货原本就有物流等的优势,市场占有率本就没得说。
这样的政策,受影响最大的,当然是甬城,高塑(甬城)特种钢公司自然是首当其冲。
“还是要感谢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的不错。”袁旭看向王鹏,继续说道,“那就按照咱们说的,由集团法务这边,向江浙省政府继续提起行政复议吧。”
“把我们的成本核算,经过第三方事务所核算的,一并提交,看看对方怎么处置。”
王鹏笑着应了下来。
9月20日,袁氏集团法务中心向江浙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于甬城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琴钢公司甬城销售公司的处理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提起复议。
在书面的行政复议材料中,袁氏集团方面附带了经由毕马威认证的琴钢公司生产成本文件。
里面明确的认定,琴钢公司本次降价销售的304不锈钢卷材,在综合考虑汇率等成本因素的情况下,每吨的生产成本为元。
琴钢公司的降价销售,出发点是提振304不锈钢原料市场需求,同时对下游不锈钢制品生产企业提供更大的利润空间,不存在恶意竞争或者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样的成本认定文件,为什么在给我们提起复议的时候不拿出来?”
钱卫东从袁氏集团这次提交给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文件中,闻出了浓浓的阴谋味道。
他当然不会去想,即便是袁氏集团在给甬城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中附加了成本认证文件,是不是也会被当做“无效文件”而无法作为申诉依据。
“领导,这个问题,我已经问过袁氏集团法务中心那边了,他们给的回复,是毕马威方面昨天才刚刚对琴钢公司的生产成本认定结束。”
秘书小心翼翼的说道。
“这么说,这事儿,就这么巧了吗?”
钱卫东冷笑着说道。
秘书没有接话,心里却是在想着,事情可能真的是这么巧了,毕竟毕马威方面出具认定结果的时间袁氏集团那边无法动什么手脚不是?
当然,自己的领导现在正在气头上,所以,还是不要接话了。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处理,如果需要转送的,需要在7日内进行转送。
江浙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效率显然可以名列全国前茅。
在接到袁氏集团法务中心的行政复议申诉后,第三天就将相关材料转送了甬城市人民政府。
要求甬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供的申诉资料,对所申诉的行政处罚处理行为进行复议。
而甬城市人民政府工作效率也十分高效。
9月25日,甬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袁氏集团法务中心提出的行政复议中所附资料,认为此前联合调查组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之前联合调查组的行政行为。
对琴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审查认定,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