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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不仅涵盖了当下所有能够涉及到的律法条文,还在一些较难界定的条款之下进行了注解。
包括处理方案,给了更为实际的操作性,一些难办的案子在新的《大明律》面前都不再是问题。
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因此,法律细化是很有必要性的。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细致的加以规定,就会导致授权不明,执法者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根据“关系”的需要来适用法律。
如此带来的问题便是滋生腐败,甚至还导致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敲诈勒索、受贿索贿、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严重,发案增多。
朱慈烺将这次司法改革进行的很彻底,修改律法,调整了司法机构、加强监察职能。
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各自的具体分工有所变化。
刑部,专司审判之职,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掌复核,凡刑部所审案件,都须将案卷连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原本大明的风宪衙门,什么屁事都能管,现在只负责监察文官,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
朱慈烺考虑再三,最终还是给了都察院遇到重大案件可以参与三司会审的权利,三方总比两方来的稳定。
如果是皇帝亲自交代的案件,则还需要三法司会同东缉事厂审理。
至于“九卿会审”,则直接取消了,外行人还是少插手司法案件为妙。
九卿会审,更多的不是审案子,而是大臣之间党争的博弈,谁输谁倒霉。
(九卿会审,即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最后的判决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地方的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府、县由法院处理狱讼事务,省级的依旧由提刑按察使司处置,因为这部门本来就是单独列出的。
提刑按察使有权处决一省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审核批准。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频繁,使律法深入乡村,朱慈烺下旨各地官府,在各乡重建明初的“申明亭”,用以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凡境内民人有犯者,书其过,明榜于亭上,使人心知惧而不敢为恶。
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三五名,报官备案,本乡有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但不准动刑都打当事人,只能动嘴。
如调解后不愿和息,可再向县法院起诉,正式立案审判。
不服县法院判决,或者县法院不受理、拖时间,可以到府级法院继续告,再不行继续告到省级的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搞不定,才能进京告到刑部,所有必须一级一级的往上告。
遇到这种情况,都察院的监督能力就要体验出了,可以弹劾收拾地方司法主官。
如果再发生路引案那般,一路都不管的,那问题就大了,朱慈烺只能从头到尾再清洗一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