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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黑色的动物毛发,非常细小。”若雪知道我是故意扯淡,她倒是丝毫不以为意:“是一根貂毛。”
“貂毛…是一个穿貂皮大衣的人,到刘继芬家里做的案?”我在心里面想了一想,觉得似乎有点不可能。
从这个凶手的手法上来说,这里面有几点非常明显的特征。
第一,这个案犯做完了案以后,又把孩子的尸体重新搬回了东屋。这说明这个人做事很有条理,而且当时他一点儿都不慌张。
第二,一般做完了强奸杀人案的人,他们在处理尸体的时候,通常会有一个下意识的动作,就是把被害人死去的脸给盖上。
这是因为他们在潜意识里面,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所以他们盖上脸,是因为不想在今后回忆起这个场景的时候,老是想起被害人那张死去的脸。
而这个人。他根本就没有这么做。
即便当时在刘继芬死去的炕上,有很多被子、枕巾还有衣服之类能够覆盖死者的东西,他都没有去盖上死者的脸。
这说明,他潜意识里面一丁点儿都没有感到羞愧和自责。
所以,现场的痕迹说明,这个案犯是一个心理极度扭曲,而且冷静到了可怕那种程度的人!
但是这样的话,矛盾就出来了。
如果凶犯真的是一个这样的人的话,那么几乎我可以肯定,他一定会去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环境去做案。
比如说一个城市的白领,几乎是一定不会去农村的住宅里面犯罪的。
而选择向市医院和停车场这种类型的地方作案的人,他们几乎是百分之百,对这样的环境非常熟悉。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说,那根貂毛就说不通了。因为在二道营子那个贫困的农村,几乎没有人去穿貂皮这种昂贵的衣服。即便是有,那个人也绝不会穿着这么显眼的东西出去犯案。
“怎么回事?怎么不说话了?”若雪在电话那头问我。
“警队是不是已经在二道营子那里,排查那些穿着黑色貂皮的人了?”我在电话里向若雪问道。
“对啊!估计一共也没有多少人,很快的结果就该出来了。”若雪说道。
“如果要是找不到的话,那可就麻烦了。”若雪在电话里想了一想以后接着说道:
“案发位置在公路边,如果要不是二道营子本地人干的。那么就是有人在公路边停下了车,然后下坡走到那个院子里面,做下了这个案子……”
“不能!”我果断的否决了若雪的这个假设。
我在脑海里面,想象了一下作案的那个场面,若雪这个假设根本就不成立!
那个案犯作案的时候,甚至把死去的小孩搬过来围观。这种行为根本就不是正常人应该有的,同时我也几乎可以肯定,罪犯绝对不是由于一时冲动,才做下了这桩案子。
这个案件中的所有线索,都说明这个案犯,是一个心理扭曲变态的家伙。像这样的人,如果他开着车,穿着貂皮衣服。那么他心里不断幻想着的作案场面,绝不会是在农村的土房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