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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三年前被告人房新月与丛明昌相识,并于一年前开始租房同居。去年十二月,丛明昌与被害人邓诗云相识并有暧昧关系。
随后,丛明昌向房新月提出分手,房新月因此嫉恨邓诗云。今年二月二十三日,房新月谎称系丛明昌之妹,来到邓诗云租住的房间内。
房新月在与邓诗云闲聊过程中,将事先准备的添加镇静药物的奶茶让邓诗云喝下。随后,房新月趁邓诗云昏睡之际,持刀捅刺邓诗云之女牛佳艳颈部,致牛佳艳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伤邓诗云右腕部,致邓诗云轻微伤。房新月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新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
检察员是位三十多岁的女人,之前方轶和隋夏见过她,与她沟通过案情,但并未达成一致。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没有杀人,也没有伤害邓诗云。……案发当晚邓诗云得知我是丛明昌的女朋友后,她非常激动,拿起臧刀要杀我。
我下意识的将她女儿抱过来挡在身前,她来不及收手,臧刀戳中了牛佳艳,然后我就跑了……,我根本没有杀人,也没有伤害她。”房新月看向审判长,极力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房新月,案发当晚,你在哪?”检察员问道。
“案发当晚我打电话给邓诗云,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你是几点到的邓诗云家?”检察员问道。
“好像是晚上九点多,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房新月想了想说道。
“你去邓诗云家都带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从超市买了些熟食、奶茶和零食。”房新月想了下说道。
“伱是以什么身份去见的邓诗云?”检察员继续问道。
“丛明昌妹妹,之前我给她打电话一直说我是丛明昌的妹妹。”房新月看了一眼检察员。
“你去找邓诗云时,她家都有谁在?在干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去的时间比较晚,只有她和她女儿在家,她们在看电视。她老公上夜班去了。”房新月回道。
“你带去的吃喝都吃了吗?”检察员问道。
“吃了。”房新月说道。
“都谁吃了?”检察员追问道。
“我们三个都吃了。吃完后,邓诗云收拾桌子,把垃圾扔到了门外。”房新月回道。
“随后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