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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怎么赶得这么巧,新《刑法》与旧《刑法》交替是啥意思,难道眼前的这位杜律师想要咨询费,但是顾及面子不好开口,变相要费用?曲洪国的大脑飞快的运转起来。
“您小舅子的案子并不复杂,也不麻烦,但是追诉期的确定比较复杂。
旧《刑法》是在一九七九年制定的,但是在一九九七年的时候进行过修订,修订后的《刑法》(新《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您小舅子的案子发生在《刑法》修订前,所以应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九七九年《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但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故意伤害罪规定了比一九七九年《刑法》更为严厉的法定刑。
该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判处死刑。
由于《决定》属于单行刑法,所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应理解为三个量刑幅度,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侦查机关在案发后仅启动了追究主犯边振祥刑事责任的程序,您小舅子在本案中仅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直至立案之日这段期间未对您小舅子进行立案处理,因此,对您小舅子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应受多长时效期限的限制,应当根据杨伟故意伤害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即根据旧《刑法》和《决定》关于故意伤害的法定刑确定。
您小舅子的案子的追诉期应按照旧《刑法》及《决定》的相关规定确定。”杜庸为了显示自己的专业,特意解释的比较细。
曲洪国听的一头雾水:“杜律师,您确实专业,那我小舅子到底过没过追诉期?”
“您小舅子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其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且情节较为轻微,但是作为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既然其参与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就应按照致人死亡情形的故意伤害行为确定追诉期限。
也就是说,应按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死刑,确定二十年的追诉期限。本案在立案时距离案发时间过去不到二十年,所以未过追诉期限,因此,应对您小舅子追究刑事责任。”杜庸接着解释道。
“可是我小舅子也还没被判刑呢,怎么能确定就一定适用死刑呢?刚才您也说了,我小舅子的情节较为轻微,又不是主犯,不应该被判死刑吧。”曲洪国一脸的疑惑,怎么死刑都出来了,太吓人了。
“这个我得给您解释下,我说的是法定最高刑,而不是宣判刑。”杜庸认真道。
“什么意思?这有什么区别吗?”曲洪国仍然处于懵逼状态。
“法定刑和宣告刑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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