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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大概明白了。我捋一捋:
本案中,被告人房云林因受到被害人顾传富的数次纠缠,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权也多次被侵犯,房云林因此实施了杀害顾传富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害人已经满足了被害人过错的五项条件,但是由于顾传富的行为系房云林的先行违法行为所引发,故不能简单的认定顾传富存在过错。
换句话说,本案的起因是房云林在数年之前纠集顾传富参与盗窃,事后未给顾传富分赃,后顾传富多次纠缠房云林索要赃款。
房云林和顾传富均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争执的内容是对盗窃赃款的占有不均,而对赃款的占有不是合法权益或正当利益,顾传富的行为因缺乏侵犯利益的正当性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是不是应该这么理解?”杜庸看向方轶和宋律师、孟广达等人。
方轶微笑着点头,表示赞同,宋律师和孟广达也表示认可。
孟广达接着杜庸的话说道:“若将顾传富的索要行为与房云林纠集顾传富盗窃的行为相剥离,将顾传富的威胁、强拿行为认定为过错,就等于承认房云林对窃取的财物拥有合法占有的权利。
这显然与法律全面否定和惩罚盗窃行为的理念相悖。当然,这并不是说顾传富的行为对案件的引发没有责任,但是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过错从而减轻被告人房云林应受谴责的程度。
本案因参与盗窃的共同犯罪人分赃不均引发,被害人顾传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而被告人房云林无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故意杀死一人,又系累犯,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以被告人房云林被判死刑的概率非常高。”
“大家还有其他意见吗?或者要补充的?”方轶看向众人。
众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没有人说话。
“好吧,对了,我传达下律所的通知,北边雄县那边的拆迁案子,咱们不要参与,这是上面下达的口头通知。”方轶说完,众人心领神会的笑了笑。
“老大,咱们都不办拆迁的案子,只办刑事案件,这通知对咱们没有什么意义。”周颖笑道。
“嗯,话是这么说,但是该传达的还得传达,大家知道有这么个事就行啦。
这几年拆迁的地方特别多,打拆迁官司收费也挺高,大家若是有想法,想办拆迁案子捞钱的,提前跟我打招呼。
我绝对不拦着大家发财,但是我团队不做行政诉讼。”方轶认真的说道。
众人没有搭话,方轶的意思很明确,团队里只办刑事案子,其他案子不做,如果想做可以离开团队单干。方轶也是怕大家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为了赚钱,把吃饭的本事荒废了。
话说拆迁业务也不是长久之计,受政策影响非常大,一旦征迁停止,这块业务也就没有再增长的可能了。而且拆迁这种案子,走起程序来二三年没个结果很正常(据说七八年没解决的都有)。
律师无所谓,拿到钱了,等多久都行,但是当事人受不了,最后肯定都是雷,对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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