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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家律所的主心骨,是冲在一线的专业人员,但是围绕着律师在律所里还有很多工作需要人做,最简单的比如人事、行政、财务等,这些人算是二线,是律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为律师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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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大夫生产、销售假药的案子终于开庭了。一早,方轶和云乔去了县法院开庭。
因为案情简单,被告人楚光先对案件事实全部认可,所以前面的案件调查程序走的很快,此处不再赘述。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了案件的定性上。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楚光先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行配制含有‘乌头碱’的有毒药品,其所配制的胶囊属于假药,其存在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因此,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
在《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也有相关规定,诊所的处方由当地指定的医药机构给予配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在经营诊所过程中,给被害人所用的胶囊未经任何药监机构检验、批准或审定,其药方也不是指定医药机构所给予,更谈不上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被告人配制的药物为假药。
另外,本案中,楚光先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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