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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长得很气派的胖律师说道:“据我所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组织男性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

    我刚才用手机查了下词典,根据电子词典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的行为,而涉案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身份特点,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

    胖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来了怎么也得争取下,这个案子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十有八九是拿不到委托的,赚钱最重要,而且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己说什么都可以。

    说的直白点,如果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也不会组织人开这会。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桌旁,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用嘴吹着茶杯中的茶水,没有急着说话,他在盘算最佳方案,既有拿到案子委托的可能,又不至于案子输了被人埋怨,但是……难啊!

    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头:“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高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

    由此可知,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而是用了‘他人’,就意味着不管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

    “但是,何谓‘卖Y’?对此,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界定。定义上本身就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只能限定为女性。”胖律师反驳道。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四方脸男律师回道。

    这段时间先三更,等攒些稿再爆更哈!感谢书友的大力支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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