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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刘教授,如果被害人本身存在心脏疾病,或者被撞后存在脾脏前部损伤程度较深,累及脾门,并大血管损伤的话,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否会发生变化,与您之前所说不同?”方轶问道。
刘教授愣了下,显然他没想到辩护人会提出这么专业性的问题,对于一个搞法律的律师来说,如果不是学外科出身半路改行当律师,恐怕是不会说出“脾门”这个医学专业词汇的。
而且对方说的这么专业,一听这话就知道不是纯粹的法律人士能说的出来的,问题直击关键点,一句废话没有。除非辩护人之前咨询过相关方面的专家,想到此处刘教授的态度又认真了几分。
“如果脾脏前部损伤程度较深,累及脾门,并大血管损伤,或者伤者患有心脏疾病的话,伤者是会出现短时间死亡的情况的。”刘教授想了下说道。
“您说的短时间一般是多久?”方轶继续问道。
“一个小时以内,但是根据患者伤情的不同,以及个体差异,时间有可能还会更短。不可一概而论。”刘教授解释道。
俗话说,医学的尽头是玄学,人体本身就是一个精密的仪器,以目前的医术水平根本无法探知人体的全部奥秘,针对本案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国外医学专家恐怕也无法给出准确的死亡时间。
审判长听后,眉头不由得皱了起来,这特么也太难了,都打太极,这是要把锅甩给我啊!我一个法律人士非得让我干医生的活儿,我太难了!
坐在方轶身旁的云乔听了专家的话不由得暗自撇了撇嘴:这专家可真是专家,好话坏话全让他说了,谁都不得罪。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文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去县医院的路上将其抛弃在路边田里,导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杜文定处以有期徒刑十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文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杜文定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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