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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员说道。
“被告人刘猛,之前这种户与户之间连接的电线你见过吗?”方轶问道。
“见过,我们村里也有很多这种线,我经常见,都习以为常了。”刘猛想了想道。
方轶这么问就是想告诉法官,案发地点的这种套户线在农村很常见,正常情况下是很安全的,根本不会发生触电死亡的情况,村里人都习以为常了,所以从一般人的认知来说,套户线是安全的。即便是超高的改装车碰上套户线,正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触电危险。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员道。
“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猛违章改装车辆,使车辆高度超过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高度,其在行车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理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但被告人在案发之日停车时却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没有预见到本应预见的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其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我们认为被告人刘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男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人刘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员说道。
“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猛虽然造成了被害人刘良柱死亡的后果,但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改装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刘良柱的死亡属于意外,被告人刘猛对该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猛对被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没有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被告人刘猛不存在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该种过失包括三个要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缺乏认识,没能预见,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猛虽私自在车箱焊接遮雨棚,导致农用车高度超出了标准高度,但被告人对案发地点户与户之间连接的照明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高度要求,且存在部分裸露的情况,不具备预见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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