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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故意的,我去交警队是为了偷我的车,不是为了杀人,一审法院判我死刑我不服……”毛得文神经质一般的不停叫嚷着,最后在审判长的呵斥和法警的“帮助”下,他才安静下来。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说完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上诉人不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偷偷进入交警队,准备开走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其不具有抢劫的目的,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其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也不属于盗窃,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法院对上诉人从宽处罚。完毕。”方轶说道。
接下来的询问环节检察员和方轶分别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但是由于上诉人已经崩溃,逻辑混乱,将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实回答的七零八落。大部分时候发问的人和被问的人完全不在一个频率上,很难受。
此后进行了举证质证,因为三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所以程序推进的很快……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毛得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毛得文的自行辩护还是那么飘逸,那么的癫狂,眼泪跟不要钱似的往外狂飙,他恨不得抱着审判长的大腿,甩一顿大鼻涕,求他老人家放自己一马。
在审判长和法警的“帮助”下,毛得文在抽泣中终于停止了毫无逻辑的发言。
“上诉人毛得文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毛得文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去交警队大院秘密开走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扣的,所有权属于毛得文的奔驰车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毛得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盗窃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毛得文从交警队大院内将自己已被查扣的奔驰车秘密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第一,毛得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毛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的原因为:其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奔驰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需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规定。
但根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后,除决定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相关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暂扣车辆’只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在短时间内对违规或者事故车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没收或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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