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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李希斌,案发当天你都做了什么?”检察员看向被告席,问道。
“我去找赵东田要运费,他让我再宽限他几天。我当时对他说去我的房间谈下,他就上了我的车,我和邹宇坐在他左右,然后田毅将车开出了市区。”李希斌道。
“被害人有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他要下车,但是邹宇拿出刀,放在他脖子上,让他老实点,随后给他打了冬眠针。”李希斌道。
“你们一共给被害人打了几针?”检察员问道。
“五针。”李希斌道。
“你们在打针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冬眠针的使用禁忌和使用剂量?”检察员问道。
“当时冬眠针是邹宇找的,也是他保管的,具体怎么用我没问。”李希斌道。
“后来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们把赵东田放到了车场后院的菜窖内。当时他没醒,我们以为冬眠针的药劲儿没有过,就没管他。
第二天邹宇给我打电话,说人死了。”李希斌道。
“伱们是怎么处理的尸体?”检察员问道。
“我们把他的尸体肢解了放在油桶内,拉到荒郊野外埋了。”李希斌说完低下了头。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上诉人李希斌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李希斌,你与被害人赵东田之间是什么关系?”方轶问道。
“我们是合作关系,我的车队给他的公司拉钢筋和板材,合作了有三年多了。”李希斌道。
“被害人拖欠你多少运费?”方轶问道。
“八十六万四千元。”李希斌道。
“被害人赵东田对拖欠的运费数额认可吗?”方轶问道。
“认可,我们之间对过账,他给我打过欠条。每一笔运费都有账可查。”李希斌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他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告诉合议庭的法官,本案是因被告人李希斌追讨合法债务引起的,根本不是绑票。
“对被告人李希斌的调查结束,法警将李希斌带出法庭。带被告人邹宇进入法庭。”审判长道。
方轶暂时可以歇口气,接下来是宋律师的活儿。对邹宇的调查结束后,法警又将邹宇带出法庭,被告人田毅被带进法庭,开始接受法庭调查。
随后是举证质证环节,因为被告人对案件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又无新证据提交,所以很快便结束了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李希斌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
“上诉人李希斌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辩护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切的哀悼。(辩护意见在被害人家属听来肯定是不顺耳的,所以有必要先沟通下感情)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希斌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罪,应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是为了追索被害人拖欠他的合法债权,使用冬眠针将被害人赵东田非法拘禁在自己车队的菜窖内,导致了被害人赵东田死亡的结果。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被告人李希斌没有对赵东田实施过任何可以导致其伤残和死亡的暴力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专家鉴定结论,被告人给被害人注射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物反应、被害人水盐电解质的紊乱、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李希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反抗,不能将其安全带回,强行给其注射“冬眠灵”,虽致被害人死亡,但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被告人的过失所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希斌处以有期徒刑十年,请法院依法改判。”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完毕。”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有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虽然不存在直接故意,但是存在间接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李希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希斌为追讨合法债务而劫持他人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上没有质的区别,都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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