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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良是搞体育的,他见车间面积大,很适合搞体育馆,打打羽毛球和网球之类的,便花钱租了下来。一租便是三年,之后开始装修改造,招揽客户。
刚开始时客户不多,后来随着大量广告的投放,体育馆渐渐有了名气,从第二年开始盈利。租约到期后,又续了五年。
就在此时,卢光的工厂所在地区搬迁,生产线无处安放,于是他便与田有良商量,退还租金,收回体育馆用于安放工厂的生产线,进行生产。
田有良一听要收回体育馆,他说什么也不干,体育馆从开业至今刚收回成本,正是赚钱的时候,他怎么可能放弃。再说了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他有使用权。
双方你来我往的商量了一个多星期,最后卢光火了,他指使手下人对体育馆设施进行拆除,但是遭到了田有良的反抗。后来卢光的手下人将田有良的奔驰车给砸了。
经鉴定,田有良的奔驰车损失为九万八千元。案发后,卢光接到了公安部门的电话通知,去了便交代了全部情况。
砸车那小子是个愣头青,叫卢林,跟卢光一起光屁股长大的,是卢家的亲戚。卢林一直在公司作保安队副队长,案发后人都散了。警察来了以后卢林被人叫去了现场,后来被现场的警察口头传唤回派出所配合调查后,直接关了起来。
此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卢光二人的案子移送检察院,现在卢光二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方律师,我弟弟卢光没有参与砸车,能构成犯罪吗?”卢萍不解道。
“如果他只是指使手下人去拆除体育馆的设施,没有让他们砸车,这事还真与您弟弟没什么关系,您有没有问过,卢林砸车是不是卢光授意的?”方轶道。
“这……我弟弟倒是说过,当时对方不让拆体育馆的设施,双方对峙,卢林给我弟弟打电话,请示怎么办,要不要动手。
我弟弟怕搞出人命来,不好收场,就让他砸车吓唬下对方。结果卢林就把田有良的奔驰车砸了。”卢萍道。
“嗯,这就是了。车虽然不是你弟弟砸的,但是他指使卢林干的,两人属于共犯。
而且您弟弟卢光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所以公安机关指控他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什么问题。”方轶道。
“方律师,卢林只是砸了几块玻璃,把奔驰车外壳敲了几下,就要近十万元,这合理吗?能构成破坏财物罪吗?”卢萍问道。
“合不合理我说了不算,要看修理费用,您也知道,车一进四S店,钱肯定少不了。而且车修理后,会有贬损价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虽然各省执行的标准可能不尽相同,但是您弟弟给对方造成近十万的损失,肯定够立案标准。”方轶心道:这事恐怕没有那么简单,简单敲几下能有近十万元的损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