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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直至杜金全逃离现场侵害行为才结束。”方轶道。
“嗯,您接着说。”资深女检察员继续道。
“第三,关于孙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我认为,孙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特殊防卫。”方轶道:“不知道这一点你们怎么看?”
依照曹晓雪的性格,即便方轶不问,她也会反驳,所以方轶直接开口询问对面两位检察员的意见。
“我认为,孙奎本人所受损伤较小,但防卫行为却造成了杜金全死亡的后果,通过二者的伤情对比,显然孙奎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曹晓雪道。
“方律师,您说孙奎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理由是什么?”资深女检察员问道。
“我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两部分,既实害行为和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本案中,孙奎与杜金全的伤情对比确实不相适应,但不能只看实害行为(实际受到的伤害)而忽略了危险行为。
如果以实害行为结果作为正当防卫的评判标准,防卫人只能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后才能实施防卫,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的,也不适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依法成立范围,这种标准与立法本意不符。
本案中,杜金全提着砍刀‘行凶’,孙奎在抢夺砍刀过程中采取防卫行为致其死亡,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孙奎的行为不应属于防卫过当,其不应负刑事责任。我认为,孙奎本人是否受伤或伤情轻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影响。”方轶道。
双方你来我往,交换意见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方轶提交了律师意见后离开了检察院,该做的事都做了,不知道案件会不会被移送法院。
曹晓雪一边收拾桌上的文件一边道:“李姐,这个案子您怎么看?”
“我的意见与方律师的意见差不多,昨天下午我看案卷的时候,也觉得孙奎这案子不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方律师之前我跟他对过庭,他还是很有水平的,不是那种胡搅蛮缠的律师。”被曹晓雪称为李姐的资深女检察员道。
“嗯,其实我师父(李斌)也说这个案子不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是他们局里有不同意见,所以就把案子送过来了。”曹晓雪道。
“这事可能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他们已经立了案,依据相关规定要想撤销案件,他们要听取咱们检察院的意见,他们内部意见不一,又怕咱们不同意,所以就……,当然这是我的猜测。”李检察员一撇嘴道。
“好吧!这事闹的。”曹晓雪觉得案件不复杂,程序挺复杂,有点发蒙。
(本章完)